青島稅局發(fā)布《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6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統(tǒng)一稅務執(zhí)法標準,規(guī)范全省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進一步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共同制定了《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F予發(fā)布,并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首次發(fā)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fā)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以下簡稱首違不罰)。
(一)對于“首次”的認定,以一個公歷年度為計算區(qū)間。
(二)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1.危害程度輕,對稅收管理秩序擾亂程度輕微,給國家造成的損失??;
2.危害范圍較小;
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減輕;
4.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5.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三)首違不罰本年度內當事人如果再次發(fā)生同一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給予相應稅務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節(jié)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準》所規(guī)定階次內按較輕的幅度,或由《裁量基準》對應的處罰較重的階次調整為處罰較輕的階次,依法確定處罰;減輕處罰,是指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低于法定處罰標準,依法確定處罰。
三、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發(fā)現稅收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不得適用規(guī)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按金額幅度處罰的,最低標準上浮10%;按比例幅度處罰的,最低標準增加10%。
四、各級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規(guī)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導。
五、《裁量基準》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出現標準重疊時,適用“以下”包含本數的標準。
六、全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依據,在《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裁量基準》作為依據。
七、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稚綎|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2020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2021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2年8月2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的解讀
一、為什么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要聯(lián)合發(fā)布《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答: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統(tǒng)一山東省內稅務行政處罰標準,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引導和促進納稅人自覺守法,改善稅務執(zhí)法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兩局)共同制定了《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二、《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規(guī)范了多少項違法行為的處罰?
答:《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對違反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發(fā)票管理、納稅擔保等7類55項稅收違法事項的處罰標準予以規(guī)范。
三、“首違不罰”的適用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適用“首違不罰”,納稅人必須同時滿足“首次違反”“危害后果輕微”以及“稅務機關發(fā)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三個要件。
四、危害后果輕微應如何認定?
答:本公告中明確危害后果可以結合5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認定。具體如下:1.危害程度輕,對稅收管理秩序擾亂程度輕微,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危害范圍較??;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減輕;4.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5.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五、公告的具體施行日期?
答: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2020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2021年第2號)同時廢止。
因兩局原先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不完全相同,本公告發(fā)布之后、實施之前,由兩局根據需要各自對具體調整變化情況進行進一步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