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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印發(fā)《湖南省資源稅實施細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qizhenzhen 2021/09/26 15:04:54 字體: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資源稅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財稅〔 2021 〕15號

各市州、縣市區(qū)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各市州、縣市區(qū)稅務局,各市州、縣市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水利局、應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相關規(guī)定,做好資源稅部門協(xié)作和信息交換工作,加強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我們制定了《湖南省資源稅實施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湖南省資源稅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水利廳??湖南省自然資源廳?湖南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湖南省資源稅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資源稅部門協(xié)作和信息交換工作,加強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決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重大損失,是指納稅人因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金額超過上年度企業(yè)利潤表中營業(yè)收入百分之五十的損失。

第三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情況,由礦產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統(tǒng)計上報,縣市區(qū)財政、稅務、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進行評估、核定。

第四條  決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共生礦、伴生礦由市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認定。尾礦開發(fā)利用信息由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提供。

第五條  跨縣市區(qū)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納稅人,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對其開采的應稅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單位銷售價格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

第六條  市、縣兩級財政、稅務、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定期研究解決資源稅征收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各地應探索建立本地礦產資源價格監(jiān)控體系,掌握礦產資源實時價格情況,與納稅人申報數據進行比對,有效提高資源稅征收管理水平。

第七條  市、縣兩級稅務、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實行涉稅信息共享,每年3月底前定期交換下列涉稅信息:

(一)稅務機關向自然資源、財政、水利、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提供所需的資源稅征收管理情況。

(二)自然資源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本轄區(qū)采礦證發(fā)放信息、礦山儲量變化信息、共生礦和伴生礦開發(fā)利用信息。

(三)水利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本轄區(qū)河道采砂許可證發(fā)放和河道砂石開采信息。

(四)應急管理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本轄區(qū)尾礦開發(fā)利用信息。

第八條  對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評估、核定結果,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供相應信息,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稅務機關送達書面函件的三十日內給予回復。

第九條  稅務機關發(fā)現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礦種種類、開采銷售數量、享受優(yōu)惠證明材料等數據資料異常的,可以要求同級相關部門提供相應信息,相關部門應當在稅務機關送達書面函件的三十日內給予回復。

第十條  本細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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