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資源稅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中成本利潤率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成本利潤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1號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guī)范資源稅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第三條規(guī)定,現將我省確定的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公告如下:
一、山西省資源稅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需要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確定為:
?。ㄒ唬┠茉吹V產中的煤20%;
(二)除煤以外的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鹽10%。
二、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鹽的具體資源分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