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作為損失申報扣除應收賬款,收回后如何稅務處理
【問題】
以前年度作為損失申報扣除的應收賬款,今年又收回的,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guī)定:十一、企業(y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jīng)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以前年度作為損失申報扣除的應收賬款,今年又收回的,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