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yè)本年度的盈利能否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額
【問題】
我公司2013年度是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當年虧損20多萬,2014年度改為查賬征收,當年是盈利30多萬的,2014年度的盈利能否彌補2013年度的虧損額?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30號)第六條規(guī)定,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而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guī)定,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由此可見,實行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在核定征收年度是按應稅所得稅率核定有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當年的會計核算虧損額是不予以確認的,因此也就無法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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