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合并前剩余庫存轉到合并后企業(yè)名下,是否繳增值稅
【問題】
兩家企業(yè)合并,其中一家企業(yè)將合并前的剩余庫存貨物轉到合并后企業(yè)名下,對于此行為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案】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企業(yè)通過合并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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