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交易價格偏低或偏高,如何界定
答: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3號)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者高價,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交易當?shù)匾话憬?jīng)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物價部門指導價予以認定。
轉(zhuǎn)讓價格未達到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