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3%嗎?從什么時候開始的
答:住建部、財政部印發(fā)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通知(建質〔2017〕138號)規(guī)定:“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 發(fā)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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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295號)同時廢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