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內成員存入財務公司的款項必須在貨幣資金項目列報嗎
答: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的通知(財會〔2021〕35號)附件.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
第二條規(guī)定,對于成員單位未歸集至集團母公司賬戶而直接存入財務公司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項目中列示,根據(jù)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企業(yè)的實際情況,成員單位還可以在“貨幣資金”項目之下增設“其中:存放財務公司款項”項目單獨列示;財務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吸收存款”項目中列示。對于成員單位未從集團母公司賬戶而直接從財務公司拆借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短期借款”項目中列示;財務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發(fā)放貸款和墊款”項目中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