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探親的機票計入福利費并抵扣了進項稅,是不是應該作轉出
職工探親的機票,在做賬的時候計入福利費并抵扣了進項稅,是不是應該作轉出?
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公司給職工報銷探親機票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依據(jù)機票價款計算的進項稅不能抵扣,已經抵扣的應該作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