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砂石與自采砂石加工后銷售資源稅能否扣減
【問題】
外購砂石與自采砂石加工后銷售資源稅能否扣減?
【答案】
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4號)的規(guī)定。
一、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扣減:
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qū)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qū)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扣減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