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的納稅人將設備出租能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問題】
2016年5月1日營改增的納稅人,將設備出租能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發(fā)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5.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2016年5月1日營改增的納稅人,如果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