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現(xiàn)代服務和維修勞務,如何判斷加計抵減的銷售額
【問題】
我公司兼營現(xiàn)代服務和維修勞務,成立前兩個月無銷售額,如何判斷加計抵減的銷售額?
【答案】
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一)》
五、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nèi),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占比。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5-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