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計提的其他債權投資減值準備,可否轉回?
答:《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 上冊》(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第二十二章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
企業(yè)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計算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組合)預期信用損失。如果該預期信用損失大于該工具(或組合)當前減值準備的賬面金額,企業(yè)應當將其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借記 “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根據(jù)金融工具的種類,貸記“貸款損失準備”“債權投資減值準備”“壞賬準備”“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租賃應收款減值準備”“預計負債”(用于貸款承諾及財務擔保合 同)或“其他綜合收益”(用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債權類資產,企業(yè)可以設置二級科目“其他綜合收益——信用減值準備”核算此類工具的減值準備)等科目(上述 貸記科目,以下統(tǒng)稱“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如果資產負債表日計算的預期信用損失小于該工具(或組合)當前減值準備的賬面金額(例如,從按照整個存續(xù)期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轉為按照未來 12 個月預期信用損失計量損失準備時,可能出現(xiàn)這一情況),則應當將差額確認為減值利得,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其他債權投資的會計核算適用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計提的其他債權投資減值準備,以后其他債權投資價值回升了,計提的其他債權投資減值準備可以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