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一年一簽,是否判斷租賃為短期租賃?
答:根據(jù)租賃準則第十五條并參考相關應用指南,租賃期是指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資產且不可撤銷的期間,同時還應包括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續(xù)租選擇權的期間和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的期間。在租賃期開始日,企業(yè)應當考慮對承租人行使續(xù)租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帶來經濟利益的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包括自租賃期開始日至選擇權行使日之間的事實和情況的預期變化。例如,承租人進行或預期進行的重大租賃資產改良在可行使相關選擇權時預期能為承租人帶來的重大經濟利益、租賃資產對承租人運營的重要程度、與終止租賃相關的成本等。
因此,當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期為1年的租賃合同時,不能簡單認為該租賃的租賃期為1年,而應當基于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判斷可強制執(zhí)行合同的期間以及是否存在實質續(xù)租、終止等選擇權以合理確定租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