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的違約金,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的違約金,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p>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八條規(guī)定,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
綜上,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的違約金,應作為股權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