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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正在備考中,大家對于知識點都掌握了嗎?正保會計網校為考友們準備了以下期貨從業(yè)考試復習資料,希望大家對即將到來的考試有更充足的準備,祝大家夢想成真!
第十九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注:最為重要的事項)
(一)審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guī)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注冊資本;
(七)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期貨交易所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guī)定人數的2/3;
(二)1/3以上會員聯(lián)名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第二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設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guī)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三)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審議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六)決定會員的接納和退出;
(七)決定對違規(guī)行為的紀律處分;
(八)決定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yè)場所;(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歸大會)
(九)審議批準根據章程和交易規(guī)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審議結算擔保金的使用情況;
(十一)審議批準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審議批準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審議批準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十四)監(jiān)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五)監(jiān)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guī)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
(十六)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期貨交易所章程規(guī)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jiān)會委派。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jiān)會提名,理事會通過。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xié)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副理事長協(xié)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1/3以上理事聯(lián)名提議;
(二)期貨交易所章程規(guī)定的情形;
(三)中國證監(jiān)會提議。(對比會員大會)
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員大會:理事簽名)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jiān)察、交易、結算、交割、會員資格審查、紀律處分、調解、財務和技術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由理事會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jiān)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據章程和交易規(guī)則擬訂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決定結算擔保金的使用;
(五)擬訂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六)擬訂并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
(七)擬訂并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八)擬訂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九)擬訂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擬訂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yè)場所的方案;
(十一)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十二)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三)期貨交易所章程規(guī)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任免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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