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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知識點《期貨法律法規(guī)》:挪用資金罪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4/05 09:25:45 字體:

  2016年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正在備考中,大家對于知識點都掌握了嗎?正保會計網校為考友們準備了以下期貨從業(yè)考試復習資料,希望大家對即將到來的考試有更充足的準備,祝大家夢想成真!

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

國有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guī)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016年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實驗無憂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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