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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期貨從業(yè)考試知識點《期貨法律法規(guī)》:侵權行為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10/19 10:30:10 字體:

第五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客戶下單的,由此造成客戶的經濟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承擔。

第五十三條

期貨公司私下對沖、與客戶對賭等不將客戶指令入市交易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期貨公司應當賠償由此給客戶造成的經濟損失;期貨公司與客戶均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

期貨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劃轉客戶保證金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幫助參加2015年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整理了以上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學習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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