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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承擔責任主體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2/11 12:00:59 字體:

為幫助參加2015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了2015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學習愉快,夢想成真!

第八條

期貨公司的從業(yè)人員在本公司經營范圍內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在的期貨公司承擔。

第九條

期貨公司授權非本公司人員以本公司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具備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規(guī)定的表見代理條件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十條

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托,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十一條

不以真實身份從事期貨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交易行為符合期貨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的,交易結果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設立的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和經營許可證的分公司、營業(yè)部等分支機構超出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該分支機構不能承擔的,由期貨公司承擔。

客戶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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