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12月20日發(fā)布了對《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IAS12)的修訂。題為《遞延所得稅:相關資產的收回》的修訂來源于IASB于9月公布的一份征求意見稿中的提案。
IAS12要求主體對與一項資產有關的遞延所得稅的計量取決于該主體是否預計通過使用或出售來收回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然而,如該項資產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IAS40)中的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時,評判其是通過使用或出售來收回賬面價值將變得困難且主觀。此次修訂通過引入一個假設提供了一個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法,即主體通常通過出售資產而實現(xiàn)收回資產賬面價值。
隨著修訂的頒布,《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常設解釋委員會解釋公告第21號—所得稅:已重估非折舊資產的收回》(SIC21)將不再適用于以公允價值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修訂同時將此前納入SIC21中的其余相關指南也并入了IAS12,SIC21隨之撤銷。
同日,IASB還發(fā)布了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首次執(zhí)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1)的兩項微幅修訂。題為《嚴重惡性通貨膨脹與首次執(zhí)行準則主體固定日期的消除》的修訂確認了IASB于8月和9月發(fā)布的兩份征求意見稿中的提案。
第一項修訂以“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之日”替換了原先的固定日期“2004年1月1日”,從而免除了首次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公司對準則轉換之日前發(fā)生的終止確認交易進行重述的需要。第二項修訂為由于功能性貨幣經歷嚴重惡性通貨膨脹而無法遵循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主體如何在度過惡性通脹期后恢復呈報遵循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提供了指南。
上述兩項修訂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允許主體提前采用。更多詳情可查詢IASB官網www.ifr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