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電力局給我單位開具的電費票,2聯3聯丟失了,應該怎么辦?可不可以用對方留的存根聯的復印件去稅務局認證,而且電力局和我公司屬同一稅務局管轄,應該是怎樣的程序?
【解答】可以用對方留的存根聯的復印件去稅務局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fā)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專用發(fā)票已沒有存根聯,可用記賬聯復印件代替)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fā)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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