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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2010-9-19 10:51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我公司欠甲公司貨款20萬元,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20萬元。于是三方達成書面蓋章協(xié)議,將我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轉為欠乙公司20萬元,解除我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的債務關系,同時解除甲公司欠乙公司20萬元的債務關系,形成我公司欠乙公司的債權關系。請問這樣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解答】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jīng)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ㄒ唬┵忎N、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chǎn)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chǎn)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ǘ┊a(chǎn)權轉移書據(jù);

 。ㄈI業(yè)賬薄;

 。ㄋ模嗬、許可證照;

 。ㄎ澹┙(jīng)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債權轉讓協(xié)議不屬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不需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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