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guī)定: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規(guī)定: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ㄒ唬┵忎N、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ǘ┊a權轉移書據;
。ㄈI業(yè)帳。
。ㄋ模嗬、許可證照;
。ㄎ澹┙涁斦看_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八點: 借款合同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上述規(guī)定,您的理解是正確的。銀行票據貼現業(yè)務不是貸款業(yè)務,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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