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們屬于制造業(yè)企業(yè),產品加工前期需要委托協(xié)作單位加工。我們是否可以將這部分委托加工材料在發(fā)出時作為銷售處理,月底尚未加工完成的,作為購回處理,下月初再做銷售,直到加工完成為止?有沒有稅務方面的風險?
【解答】
貴企業(yè)的處理方式不甚妥當。在會計上,這樣處理混淆了產權仍屬于企業(yè)自身的存貨與已實際銷售存貨之間的差異,虛增了收入。雖然加工完成后或者月底會做購入處理,但按照會計核算邏輯體系,銷售和采購是不同的業(yè)務流程,在會計報表上體現(xiàn)在不同的項目下,這樣處理會導致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存在相當程度的誤導成份。
在會計方面,《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企業(yè)通過“委托加工物資”核算企業(yè)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的實際成本:企業(yè)發(fā)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支付加工費、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借記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銷售的)或“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收回后用于繼續(xù)加工的),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和 剩余的物資,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余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委托外單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企業(yè)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與此基本相同。
稅務方面,除了可能因多次反復開票而加重企業(yè)負擔外,還可能存在其他稅務風險。如所委托加工的產品是應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消費品”)時,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精神,應該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為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而像你單位這樣開具發(fā)出材料銷售發(fā)票且對方也按銷售處理的,稅務機關無疑要認定為受托方自產銷售應稅貨物,而極可能核定其應稅銷售額,乃至因其未按規(guī)定核算及申報納稅而予以處罰,這樣一來,你單位相應也會受到影響,甚至直接增加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