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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否適用核定征收

2010-2-9 8:38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A公司的母公司是香港聯(lián)交所的上市公司,A公司經(jīng)濟性質(zhì)屬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境內(nèi)再投資,F(xiàn)A公司又進行投資成立B子公司,B公司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核定征收。據(jù)國稅函[2009]3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一、國稅發(fā)〔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yè):(三)上市公司。請問B公司屬于上市公司范疇嗎?B公司所得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合適嗎?另,國稅函[2009]377號的“(六)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企業(yè)。”指的是什么企業(yè)?

  【解答】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規(guī)定,國稅發(fā)[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yè):(三)上市公司。

  新企業(yè)所得稅法實行的是法人納稅制,對于您所述的A、B企業(yè)應各自為法人納稅企業(yè),而上市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是母公司下的子公司,而B公司為A公司下的子公司,三者應各自為法人企業(yè),而上市的公司是A的母公司,那么,A和B如果沒有以其本身名義進行上市A與B均不屬于上市公司。

  2、“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企業(yè)”目前尚無明確規(guī)定,通常這樣的解釋是留待日后發(fā)文進一步進行明確的。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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