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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限售股如何計算征稅

2010-1-18 13:28 國稅總局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對限售股如何計算征稅?

  【解答】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按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fā)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辦法。

  (1)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證券機構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和20%稅率,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

  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持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xù)。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清算事宜,已預扣預繳的稅款從納稅保證金賬戶全額繳入國庫。

  (2)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證券機構事先植入結算系統(tǒng)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發(fā)生的合理稅費,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和20%稅率,計算并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額。

  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yōu)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萬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為10萬元。該股股權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復牌上市,當日收盤價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將已經解禁的限售股全部減持,合計取得轉讓收入100萬元,并支付印花稅、過戶費、傭金等稅費2000元。

  按照該政策規(guī)定,某人減持限售股,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的方式征收。

  (1)證券公司預扣預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減持股數-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減持股數×15% =12元/股×10萬股-12元/股×10萬股×15% =102(萬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102×20%=20.4(萬元)

 。2)某人的自行申報清算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限售股實際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100-(10+0.2)=89.8(萬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89.8×20%=17.96(萬元)

  應退還的稅款=已扣繳稅額-應納稅額=20.4-17.96=2.44(萬元)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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