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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正本
稅務登記證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除按照規(guī)定不需要發(fā)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ㄒ唬╅_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ㄋ模╊I購發(fā)票;
?。ㄎ澹┥暾堥_具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k理停業(yè)、歇業(yè);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該細則還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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