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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關于審計收繳違紀資金的問題如何處理
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審計機關對有關單位的財政違法行為可以采取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追回有關財政資金的處理措施。但據筆者所知,目前審計機關只能開具兩種票據,一種是罰沒票據;另一種是財政部門監(jiān)制的收據,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使用罰沒票據,單位之間的資金往來使用收款收據。但審計收繳違紀資金既不屬于罰沒性質,又不屬于資金往來性質,在落實審計處理上很難操作。為落實《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筆者認為,財政部門應印制查處違紀資金收繳憑證,由違紀資金查處機關監(jiān)督被查處單位,按照資金性質分別繳入國庫或財政有關專門賬戶,解決審計收繳違紀資金的難題。
二、關于對非財務獨立單位獨立審計發(fā)生違規(guī)違紀問題如何處理處罰
審計中經常會遇到有些被審計單位,既非獨立法人,又沒有獨立財務,如鄉(xiāng)鎮(zhèn)公安派出所、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基層法庭等,這些單位都屬于報賬單位,發(fā)生違規(guī)違紀問題是直接對基層單位進行處理處罰,還是處理處罰負責財務管理的公安局、國稅局、地稅局、法院,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這些基層單位都是公安局、國稅局、地稅局、法院的所屬單位,出現問題理應由上級單位負責,應對上級單位作出審計決定,進行處理處罰,即使對基層單位做出處理處罰,因其沒有獨立財務,最終還是要由其財務主管單位承擔;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這些基層單位沒有獨立財務,但其違規(guī)違紀問題有其獨立性,如亂收費、私設小金庫等,且審計通知書也是對著這些基層獨立單位,應對違法的具體單位作出審計決定,進行處理處罰,其上級機關應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筆者傾向第二種觀點,因為第一種觀點造成審計通知書的主送單位與審計決定書的主送單位明顯不符。
三、對一個單位有若干所屬獨立核算單位進行審計如何進行處理處罰
當對一個審計項目進行審計時,有時需要對其所屬獨立核算單位進行審計,如預算執(zhí)行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都會出現這種情況。以建設局局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為例,除了要對建設局機關本身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還要對其所屬的城建管理所、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所、園林管理所、自來水公司等獨立核算的事業(yè)單位進行審計,對這些所屬單位發(fā)生的違規(guī)違紀問題如何進行處理處罰,實踐中也有兩種做法:一種是一個審計項目只出具一份審計報告,一個審計決定書,審計決定書只對建設局下達,對所屬獨立核算單位違規(guī)違紀問題需要處理處罰的,在一個審計決定書中分別列明,分別處罰,不再對所屬單位單獨下達審計決定書,但處罰票據需按被處理處罰單位分別開具;另一種做法是只出具一份審計報告,但審計決定書按被處理處罰單位分別制作和下達。筆者傾向第一種做法,因為第二種做法同樣造成審計通知書的主送單位與審計決定書的主送單位明顯不符。
四、關于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一般應于九十日內執(zhí)行完畢”,據此,審計機關在下達審計決定書時,最后一段一般表述為:本決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按下達審計決定的日期向后推九十日)執(zhí)行完畢。筆者認為,以上表述過于籠統(tǒng),并且與《行政處罰法》關于罰款交納期限規(guī)定不符,《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據此,審計機關在下達審計決定書時,最后一段應表述為:本決定所涉罰款應自收到審計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某某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繳納,其他決定事項應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按下達審計決定的日期向后推九十日)執(zhí)行完畢。
五、關于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的文書送達回證中頁數的填寫
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時,都要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上面附上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并由被審計單位在文書送達回證上簽收,因為審計報告是作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的附件,所以文書送達回證的文件名稱欄填寫為: 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對此,有的審計人員認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只有一頁,審計報告只是作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的附件,在填寫文件頁數時應填寫一頁,審計報告的頁數不應包括在內。筆者認為以上做法欠妥,因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作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的附件,是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了審計報告,只送達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根本沒有實際意義,因此,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的文書送達回證中的文件頁數應按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和其附件的頁數相加計算后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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