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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證券、銀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兌付到期的證券。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單位和證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代理兌付證券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委托單位尚未撥付兌付資金而由企業(yè)墊付的,在收到客戶交來的證券時,應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單位交回已兌付的證券并收回墊付的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ǘ┦盏娇蛻艚粊淼臒o記名證券時,應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單位交回已兌付證券時,借記“代理兌付證券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已兌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單位兌付資金的證券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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