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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企業(yè)在系統(tǒng)內拆借的款項,應單獨設置“系統(tǒng)內拆出資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拆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拆出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ㄒ唬┢髽I(yè)拆出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ǘ┎鸪鲑Y金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應當比照“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按規(guī)定拆放給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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