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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chǎn)A產(chǎn)品,售價34元/件(不含稅價),成本構(gòu)成大致為材料20元/件(其中主要原材料18元/件,輔助材料2.34元/件),工資等其他成本12元/件(進項稅額忽略不計),當年預計生產(chǎn)200萬件。
現(xiàn)有一國外來料加工的訂單,外方提供主要原材料,由該公司提供輔助材料并加工成A產(chǎn)品,加工費15元/件,共計10萬件。該公司銷售部門的人員作了一個測算,由于來料加工貨物出口時免征增值稅,其耗用的輔助材料的進項稅不能抵扣,應增加材料的成本,該加工成本是輔助材料2.34元/件,工資等其他成本12元/件,合計成本14.34元/件,加工利潤是(15-14.34)×10萬件=6.6(萬元),簽訂了加工合同。
該業(yè)務在財務部門的計算卻大不一樣。由于來料加工產(chǎn)品與該公司的產(chǎn)品完全一樣,所以來料加工業(yè)務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進行劃分(如無法確定機床修理費的進項稅額是為哪批產(chǎn)品而發(fā)生的或某件輔助材料是為自產(chǎn)產(chǎn)品購進還是為來料加工業(yè)務購進的),因此,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增值稅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而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全部進項稅額×免稅項目銷售額÷全部銷售額合計
按照上面提供的數(shù)據(jù):
全部進項稅額=20元/件×17%×200萬件+2元/件×17%×10萬件=683.4(萬元)
免稅項目銷售額=15元/件×10萬件=150(萬元)
全部銷售額合計=34元/件×200萬件+15元/件×10萬件=6950(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683.4×150÷6950=14.75(萬元)
該來料加工業(yè)務的成本總額=2元/件×10萬件+14.75萬元+12元/件×10萬件=154.75(萬元)
來料加工業(yè)務利潤=150萬元-154.75萬元=-4.75(萬元)
即該訂單不但不盈利,反而虧損了4.75萬元。
原因就在于,銷售人員只知道來料加工業(yè)務免稅,其耗用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而不知道該進項稅額應按上面的公式來計算,造成加工合同簽訂后,實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大于該業(yè)務實際耗用的進項稅額。一方面,多轉(zhuǎn)出的進項稅金加大了來料加工的成本,造成虧損;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實際抵扣的進項稅金減少,多納增值稅,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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