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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社清產核資中資產損失的認定

來源: 編輯: 2009/08/17 09:47:41  字體:

  新聞出版社在2009年5月份率先改制,在財教[2009]126號文件第一條第五款規(guī)定:“根據《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印發(fā)〈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工作基本規(guī)程〉的通知》(新出字[2009]1號),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工作方案經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視同出版社清產核資立項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報批。”可見財政部對新聞出版社的轉制工作還是比較認可的,實際上(新出字[2009]1號)轉制的各個細節(jié)管理是比較嚴謹的,這里只就資產損失認定方面作一下說明。文件明確:

  1、清產核資過程中對轉制前潛虧掛賬、財產清查過程中新發(fā)現(xiàn)的資產盤虧(減盤盈)、毀損、報廢、壞賬等資產損失及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等情況,應由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轉制的出版社提出意見,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2、轉制的出版社應根據財政部關于企事業(yè)單位財務、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由主管部門委托經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3、轉制的出版社在完成審計后,由主管部門委托經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具備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涉及土地使用權的,由主管部門或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委托具備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出版社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應納入評估范圍。對出版社的資產評估,必須一次完成,不得將整體資產分拆評估。在整體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其凈資產數額,作為出版社轉制的依據。

  4、出版社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必須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清產核資報告、專項審計報告由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財政部審批;清產核資結果經財政部確認后,自清產核資基準日起2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實施轉制、改制可不再另行組織清產核資。

  5、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須報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或備案。土地估價報告及處置批復、財務審計報告作為資產評估報告附件,由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進行初審,出具審核意見后,再連同其他相關材料,一并報財政部核準或備案。

  財教[2009]126號文件對出版轉制企業(yè)庫存的認定作了明確規(guī)定:轉制為企業(yè)的出版、發(fā)行單位,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凈資產中扣除。對于出版、發(fā)行單位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處理。對經批復同意核銷的庫存呆滯出版物,出版、發(fā)行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繼續(xù)積極清理和營銷,以后年度處置時,相應的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營業(yè)收入。

  《關于支持文化企業(yè)發(fā)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也對出版發(fā)行企業(yè)呆滯庫存處理作了規(guī)定:出版、發(fā)行企業(yè)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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