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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題】
從土地交易中心競拍的土地,應當提供什么樣的票據作為扣除憑據?
【解答】
對擔負政府職能的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包括土地開發(fā)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代理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取得收入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的不征收營業(yè)稅。因為土地出讓行為不是稅務發(fā)票管理的范圍,對通過政府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納稅人應當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具的土地出讓金專用票據或財政部門收據作為扣除的依據。
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為政府或其他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提供代理交易的,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二條第(八)項規(guī)定,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yè)稅。對此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憑稅務機關監(jiān)制的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發(fā)票作為扣除的唯一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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