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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短期借款,是指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為解決資金周轉困難而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的各種借款,包括用于開展服務性業(yè)務而借入的經(jīng)營周轉借款和用于臨時性需要而借入的臨時借款。
由于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是特殊性的服務行業(yè),大多數(shù)是先提供服務后收取費用,因此,資金的臨時短缺時有發(fā)生,為了解決資金暫時的短缺,常常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短期借款是最常見的借款類型。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借入短期借款,是有償取得資金的短期使用權,企業(yè)除承擔到期歸還本金的義務外,同時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資金使用成本,即借款利息費用。
為了反映和監(jiān)督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短期借款的借入、償還和結余情況,企業(yè)應設置“短期借款”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登記短期借款的增加數(shù);借方登記短期借款的償還數(shù);期末有貸方余額,表示尚未償還的短期借款數(shù)。有關短期借款的會計核算如下:
企業(yè)借入和歸還各種短期借款的本金,均通過“短期借款”科目核算,借款利息不通過該科目核算。企業(yè)取得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到期償還借款本金時,借記“短期借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yè)進行總分類核算的同時,應按債權人的名稱和借款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短期借款利息的核算重點應把握四個方面:
一是利息的支付時間。企業(yè)從銀行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按季定期支付;若從其他金融機構或有關企業(yè)借入,借款利息一般于到期日連同本金一起支付。
二是利息的入賬時間。為了正確反映各月借款利息的實際情況,會計上應按權責發(fā)生制原則,按月計提利息;如果數(shù)額不大,也可于實際支付月份一次計入當期損益。
三是利息費用的核算科目。短期借款利息一般計入財務費用,利息預提的,應在“應付利息”科目中核算,不通過“短期借款”科目核算,即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利息直接支付的,在支付時直接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是借款利息的計算。借款利息由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和借款時間三個因素決定。目前銀行通行的計算方法是將借款本金額與借款占用天數(shù)結合計算計息積數(shù),再與利率相乘計算出利息。具體方法是:確定期末(月末、季末、年末)月份某日(通常為21日)為固定結息日,自起息日或上一結息日至本結息日前一日止為一計息期,將計息期內累計的公歷日數(shù),乘以計息期期間企業(yè)占用借款本金的金額,便是計息積數(shù);如果借款本金在計息期內有增加或減少,即分階段計算日數(shù),變動當日包括在變動后的時段內,各時段累計日數(shù)分別乘以本時段的借款本金占用額,然后相加即得計息積數(shù)。計息積數(shù)除以月平均日數(shù)30天,再乘以月利率,即為該計息期的借款利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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