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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申報操作:應納稅額的計算填報

2011-3-27 9:34 互聯(lián)網 【 】【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以下稱本表)第三部分“應納稅額計算”,包括處理減免稅、境外所得計算時的稅收抵免、已繳稅款的抵減等事項的填報問題,計算出企業(yè)本年度的實際應補退稅款。以本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計算取得。

  (1)第26行“稅率”:填報稅法規(guī)定的稅率25%.對于采用低稅率的企業(yè),仍填寫25%,其低于25%稅率的減免稅額作為稅收優(yōu)惠填入附表五。匯總納稅總分機構稅率不一致的企業(yè)填寫25%,其少于按25%計算的稅款部分屬于稅收優(yōu)惠,在附表五反映。主要原因:一是低稅率的減免稅屬于稅收優(yōu)惠政策,將其放在減免稅項目中更為合適,既給所有企業(yè)公平稅率的感受,又讓享受低稅率的納稅人通過填寫減免稅項目反映這一數(shù)據(jù);二是滿足稅務機關統(tǒng)計各類減免稅額的業(yè)務需求。

  (2)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本行金額=本表第25行×第26行。

  (3)第28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列納稅人按稅收規(guī)定實際減免的企業(yè)所得稅額。包括小型微利企業(yè)、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yè)、享受減免稅優(yōu)惠過渡政策的企業(yè)、技術服務型企業(yè)、動漫產業(yè)企業(yè)等,其實際執(zhí)行稅率與法定稅率的差額,以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額的優(yōu)惠(稅基優(yōu)惠已作為納稅調減項目處理)。本行金額等于附表五《稅收優(yōu)惠明細表》第33行。

  (4)第29行“抵免所得稅額”:填列納稅人購置用于環(huán)境保護、節(jié)能節(jié)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所購置專用設備必須符合有關目錄要求),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yè)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對于遞延以后年度結轉抵免的部分,應登記臺賬管理;對于納稅人使用上述專用設備不足五年轉讓的,應追回所享受的抵扣稅額,由購買者重新享受抵扣所得稅政策。本行金額等于附表五《稅收優(yōu)惠明細表》第40行。

  需要說明的是,一是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對于承租方企業(yè)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yè),可以按規(guī)定享受抵免所得稅政策;融資租賃期屆滿后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yè)的,承租方企業(yè)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yè)所得稅稅款。二是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zhí)行企業(yè)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5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企業(yè)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為便于政策銜接,對于內資企業(yè)原技術改造2007年底前已采購國產設備和外資企業(yè)2007年底前已采購國產設備,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抵免完的稅額,仍可以繼續(xù)抵免完畢所發(fā)生的抵免稅額,在本行填寫。

 。5)第30行“應納稅額”:填報納稅人年度境內所得的應納所得稅額,根據(jù)上述有關的行次計算填列。本行金額=本表第27行-第28行-第29行。

 。6)第31行“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所得為稅后利潤應還原計算為含稅所得,附表六第3列還原),按稅法規(guī)定稅率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對中國政府的納稅責任)。本行金額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第10列合計數(shù)。

  說明:需注意境外所得在本套申報表中的邏輯關系:一是主表“利潤總額計算”部分,已經包括境外利潤,如主表第9行“投資收益”中包括境外投資的收益(稅后),附表一中實際包括來源于境外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以及其他境外利潤(稅后),以此保證會計利潤口徑的完整性;二是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的第12行第4列對境外所得進行了納稅調減,并統(tǒng)一反映在主表第15行,主表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僅反映境內經營部分;三是納稅人境外所得部分全部在附表六《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中進行處理,在附表六中計算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及境外抵免稅額直接填報本表的本行及第32行。

 。7)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A)在當年抵免限額內扣除的境外已納所得稅額以及(B)在限額內抵免以前五個年度內超出當年抵免限額未抵免完畢,而在本年有抵免限額情況下延續(xù)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的境外已繳納稅款。具體如下:

  ①企業(yè)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小于抵免限額的,假定以前五個年度內不存在限額內未抵免完的境外已納稅額,則“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原則上按照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額填列。

  如果存在以前五個年度內在限額內未抵免完的境外已繳稅款,當“以前五年內境外已繳稅款未抵免的余額”≤(當年抵免限額-當年境外實際已繳稅額之差)時,則此行填寫“當年境外實際已繳稅額+以前五年內境外已繳稅款未抵免的余額”; 當“以前五年內境外已繳稅款未抵免的余額”>(當年抵免限額-當年境外實際已繳稅額之差)時,則此行填寫本年度計算的抵免限額,未抵免的部分留待以后五年內繼續(xù)抵免。

  ②大于抵免限額的,按抵免限額填列,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當年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免稅額后的余額進行補抵。

  可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的納稅人,其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公式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項目和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公式中“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項目,為境外所得,不含彌補境內虧損部分,即不再將其用于抵免其他境外所得對應的稅額,但其在境外已繳稅款仍可填列在附表六11列參加抵免。具體參見附表六《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

 。8)第33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剔除減免稅、境外稅收抵免等因素后本年度的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本行金額=第30行+第31行-第32行。

 。9)第34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guī)定本年度月份(季度)已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

  此行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本企業(yè)當年實際預繳稅款,注意不要混淆本表41行、42行數(shù)額(不屬于本年度應納稅額)。二是匯總納稅的總分機構和合并納稅的母子公司分別在異地預繳稅款;為便于稅源管理和與上述企業(yè)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的信息相比對,本表第35行至第39行分別列示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在季度預繳稅款的情況,不參與本表計算。

  (10)第35行“其中: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分攤預繳的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攤的在當?shù)厝霂祛A繳稅額。需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11)第36行“其中:匯總納稅的總機構財政調庫預繳的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攤的繳入財政調節(jié)賬戶的預繳稅額。需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12)第37行“其中: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額”:填報匯總納稅企業(yè)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預繳的稅額。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13)第38行“合并納稅(母子體制)成員企業(yè)就地預繳比例”:填報經國務院批準的實行合并納稅(母子體制)的成員企業(yè)按規(guī)定就地預繳的比例。

  說明:根據(jù)《關于試點企業(yè)集團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9號)規(guī)定,106家大型試點企業(yè)集團自2009年起取消合并納稅政策,就地納稅。

 。14)第39行“合并納稅企業(yè)就地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yè)實際就地預繳的所得稅額“。

 。15)第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當期應補(退)的所得稅額。本行金額=第33行-第3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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