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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簽訂合同未取得發(fā)票也要納契稅嗎

2010-7-6 15:31 國稅總局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請問:在僅有與房產開發(fā)商簽訂的合同文本、沒有不動產銷售發(fā)票的情況下是否屬于契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解答】

  根據(jù)《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guī)定,僅有與房產開發(fā)商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合同,即使沒有取得不動產銷售發(fā)票,簽訂合同的當天即為契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您應當根據(jù)《契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自簽訂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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