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單位是一家電力產品經營單位,需要臨時用電的用戶,要與該單位簽訂臨時用電協議,并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該單位將其當做其他應付款入賬,對逾期未退還的保證金則作為營業(yè)外收入。近日,稅務稽查人員在檢查時提出處理意見,逾期未退還的保證金應作為價外費用計算繳納增值稅,要求該單位除補繳增值稅外,還應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相應的罰款。那么,稅務機關的處理意見是否正確?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第三條規(guī)定,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上述單位收取的保證金就屬于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因此,稅務機關的處理意見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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