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是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chǎn)為征稅對象,向產(chǎn)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chǎn)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所謂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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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nóng)村集體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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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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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以上幅度內(nèi)按照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ㄈ┩恋厥褂脵嘟粨Q、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契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ㄒ唬﹪覚C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ǘ┏擎(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zhì)憑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nèi)繳納稅款。
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