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資產(chǎn)減值損失要不要出具什么證明?
【解答】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撤銷,其剩余財產(chǎn)確實不足清償?shù)膽召~款;
(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chǎn)或遺產(chǎn)確實不足清償?shù)膽召~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chǎn)(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shù)膽召~款;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jīng)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shù)膽召~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經(jīng)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這個是稅務審批項目,須得到稅務局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否則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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