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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出租轉讓的納稅籌劃

2009-10-27 11:45 魏俊剛 【 】【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財稅字[2000]91號),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yè)按“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其中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生產經營所得。其中,納稅人的收入總額,是指企業(yè)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動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和營業(yè)外收入。”根據此項規(guī)定,如果個人獨資企業(yè)將賬面的固定資產對外出租或轉讓,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財產租賃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而是并入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但如果投資者將個人擁有的與企業(yè)生產經營無關的固定資產對外出租或轉讓,則對其取得的收益,應按“財產租賃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單獨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如果投資者將可用于經營的財產投入企業(yè)(增資),或將其財產從企業(yè)賬面中抽出(減資),就可以改變其財產出租、轉讓收益的應稅項目和適用稅率,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按照我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對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于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是一個自然人,因而對企業(yè)的出資多少、是否追加資金或減少資金、采取什么樣的經營方式等事項均由投資人一人做主。從權利和義務上看,出資人與企業(yè)是不可分割的。正因為如此,《個人獨資企業(yè)法》沒有對投資者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作明確規(guī)定,對企業(yè)資金的增減也未作特別要求,所以給納稅人通過增資或減資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一、財產租賃收益的籌劃

  個人獨資企業(yè)既有生產經營性收入,又有財產租賃性收入,是將租賃性收入并入生產經營收入統一繳納所得稅,還是分別計算繳納所得稅,需對這兩種情況下的應納稅額進行計算比較,方能得出最經濟的納稅方案。

  【例1】某個人獨資企業(yè)2006年度實現內部生產經營所得401000元,另外,固定資產出租取得收益191000元(年租賃收入201000元,與之相關的稅費11000元)。

  方案一:將租賃財產作為企業(yè)財產,租賃收益并入生產經營所得統一納稅,則應納稅所得額總計為5910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收入在501000元以上的,適用35%的稅率,速算計扣除數為61750元,則應納稅額=(401000+191000)×35%-61750=131900(元)。

  方案二:將租賃財產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其他財產,租賃收益按“財產租賃所得”單獨納稅。生產經營所得為401000元,在351000~501000之間,適用30%的稅率。則“財產租賃所得”應納稅額=[201000×(1-20%)-11000]×20%=31000(元);“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401000×30%-41250=71750(元)。投資者合計應納稅額=71750+31000=101750(元)。

  從計算結果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納稅額131900-101750=31150(元)。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該財產已作為企業(yè)財產,投資者可通過減資的形式將其轉化為投資者個人的財產。

  二、財產轉讓收益的籌劃

  企業(yè)財產轉讓與租賃的納稅籌劃有相似之處,也有合并計算和分別計算兩種情況,具體選擇哪種方法合適,要視情況而定。

  【例2】某個人獨資企業(yè)2006年度實現內部生產經營所得401000元,另外,取得財產轉讓收益201000萬元。

  方案一:該財產作為企業(yè)財產,轉讓收益并入生產經營所得統一納稅。則應納稅所得額為601000元,適用稅率為35%,則應納稅額=601000×35%-61750=141250(元)。

  方案二:該財產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其他財產,轉讓收益按“財產轉讓所得”單獨納稅。則“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201000×20%=41000(元);“生產經營”所得401000元,適用稅率30%,應納稅額=401000×30%-41250=71750(元)。投資者合計應納稅額=41000+71750=111750(元)。

  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納稅額141250-111750=21500(元)。但是,如果財產轉讓收入為-101000元(即賬面價值高于轉讓收入101000元。如某財產原值1001000元,累計折舊501000元,轉讓收入為421000元,相關稅費21000元)。那么此時上述兩種方案計算的應納稅額為:方案一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1000元(401000-101000),適用稅率20%,應納稅額=(401000-101000)×20%-11250=41750(元)。方案二的“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為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401000×30%-41250=71750(元),投資者應納稅額合計=71750+0=71750(元)。可以看出,此時方案二比方案一多繳納稅額71750-41750=31000(元)。

  因此,由于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不同金額的生產經營所得及財產轉讓所得,會產生不同的結果。納稅人在實際工作中,可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增資或減資,將企業(yè)財產與個人財產進行相互轉化,從而改變適用稅目和稅率,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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