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縣五部門聯(lián)合制定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辦法
近日,為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增強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規(guī)范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管理行為,明確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同時通過離任者理清并移交經濟事項,接任者及時掌握單位經濟狀況,使工作能順利銜接,涇縣紀委、組織部、監(jiān)察局、財政局和審計局五部門結合當?shù)貙嶋H,聯(lián)合制定了《涇縣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辦法》。
該辦法規(guī)定:領導干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職)在辦理調任、轉任、免職、辭職、辭退、退休等手續(xù)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及時清理單位財政、財務、資產情況和個人使用的公有財物等事項,書面辦理離任交接手續(xù),分清時限,界定責任。
離任交接的經濟事項主要包括:離任時單位基本財務狀況,包括資產、債權債務、財政財務收支、專項資金及貨幣資金結余等情況;離任時未了的經濟事項,包括承包、租賃、合作、抵押、擔保、投資、融資、承諾、資產出借等經濟事項;離任時未在單位賬上反映的各種債權債務事項;離任時未了的建設項目有關資料;離任時單位已發(fā)生但尚未處理或尚未處理完畢的經濟糾紛、訴訟等事項;單位管理的學會、協(xié)會、工會等各種社會團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財務和資產狀況等;離任領導干部本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和公款及其應移交的貴重物品情況,包括辦公設備、交通工具、文件、票據、電腦、數(shù)碼產品、電子數(shù)據存儲器和數(shù)據軟件等物品和資料;其他應辦理交接的有關事項。
為保證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該辦法同時還規(guī)定:由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組辦公室負責監(jiān)督移交,縣紀委重點派駐或歸口派駐的紀檢監(jiān)察機構及所在部門或單位的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參與監(jiān)督移交。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辦理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手續(xù),或因主觀原因造成交接資料不完整的離任領導干部,由組織部門對其誡勉談話;對誡勉談話后仍不辦理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手續(xù)的,或在辦理經濟事項交接過程中隱瞞資產、財物及任期內有關經濟活動的,或將單位公共財產、數(shù)據信息等資料占為已有的,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視情節(jié)給予紀律處分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將領導干部離任交接資料作為經濟責任審計時界定經濟責任的重要原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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