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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獎懲制度范本

來源: 讀者上傳 編輯: 2009/11/19 14:05:49  字體:

  第一節(jié)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 董事會監(jiān)察委員會和公司監(jiān)察部負責監(jiān)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未注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二節(jié) 獎勵

  第六條 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七條 對下列表現(xiàn)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zhí)行公司規(guī)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xiàn)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8.節(jié)約資金,節(jié)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yè)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yè)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yōu)閼斀o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xiàn)符合《晉升制度》規(guī)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八條 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jiān)察委員會或監(jiān)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準。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jiān)察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jiān)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三節(jié) 處罰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guī)、法律、政策和公司規(guī)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guī),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zhí)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wěn)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guī)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jiān)察部或監(jiān)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shù)慕痤~。

  第十一條 各企業(yè)領導發(fā)現(xiàn)本企業(yè)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jiān)察部或監(jiān)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fā)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二條 監(jiān)察部或監(jiān)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fā),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jiān)察部或監(jiān)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交有關部門執(zhí)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十三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jù),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四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五條 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

  第十六條 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jiān)察制度規(guī)定提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十七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十八條 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jiān)察部或監(jiān)察委員會審核后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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