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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復習資料 經濟法內容講解

來源: 編輯: 2008/07/30 13:39:11 字體:

  第一部分:1-5章

  本部分重點:

  本部分重點內容包括:

  1.代理的適用范圍

  2.訴訟時效期間及其中止、中斷

  3.用益物權和抵押權的效力

  4.權利質押

  5.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規(guī)定

  6.合伙企業(yè)的事務執(zhí)行

  7.合伙企業(yè)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入伙與

  8.有限合伙企業(yè)的特別規(guī)定

  9.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規(guī)定

  10.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

  1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

  12.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的規(guī)定

  13.股份轉讓的特殊規(guī)定

  14.股東訴訟

  難點內容講解: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對于記名股票的股東,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一般會議在召開前20日內通知,臨時會議在召開前15日內通知。對于持有公司無記名股票的股東,由于是“無記名”股票,因此不能確定其具體的持有人,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式,而是應該采用“公告”的方式,即:不管召開的是年會還是臨時會議,針對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都應該在會議召開的30日之前依法進行公告

  第二部分:6-8章

  本部分重點:

  1.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企業(yè)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之間的比例關系

  3.合作企業(yè)與合營企業(yè)特點的比較

  4.破產財產的分配

  5.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

  6.上市公司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7.股票和公司債券的上市

  8.上市公司的收購

  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難點內容講解:

  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是指債務人清償的是“已經到期”的債務;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所發(fā)生的債務清償行為可以由管理人撤銷是針對“未到期”債務的提前清償。因此,這兩處區(qū)別在于“6個月”的規(guī)定適用的是債務人在對多個債權人承擔債務并且已經到期的情況下,只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債務清償的行為;而“1年”的規(guī)定適用的是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

  第三部分:9-10章

  本部分重點: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2.無效合同與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的區(qū)別3.上市公司的擔保規(guī)定

  4.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qū)別

  5.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6.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7.贈與合同的撤銷

  8.借款合同中利息的支付

  9.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

  10.承攬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

  11.建設工程合同

  難點內容講解: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要約是當事人向他人發(fā)出的,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fā)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fā)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fā)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第四部分:11-15章

  本部分重點:

  1.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入與支出

  2.逃匯和套匯的法律責任

  3.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處理

  4.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5.票據抗辯及其限制和票據記載事項

  6.票據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的期限

  7.追索對象的確定

  8.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9.新穎性的判斷標準

  10.注冊商標的轉讓和使用許可

  1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職權

  12.出具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難點內容講解:

  合同中的抗辯與票據抗辯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

 ?。?)在一般民法領域中,發(fā)生債權轉讓時,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移轉于新的債權人,即債務人能對讓與人進行的一切抗辯,均可對抗受讓人,債權流轉次數越多,累積的抗辯事由越多,債務人的抗辯權就越大。

 ?。?)票據保證抗辯與一般民法上的保證抗辯是有區(qū)別的,一般民法上的保證抗辯設立有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而票據保證抗辯中則沒有;民法上的保證抗辯一般允許保證人行使主債務人得以行使的抗辯,票據保證抗辯則一般不允許。

 ?。?)因票據抗辯產生無效后果時,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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