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因債權投資而應收取的利息。企業(yè)購入到期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應收的利息,在“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yè)購入債券,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按實際成本(即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按應收取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yè)購入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長期債權投資,已到付息期而應收未收的利息,應于確認投資收益時,按應獲得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企業(yè)收到利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收利息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尚未收回的債權投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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