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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因為2008年銷售額98.98萬元,個體戶老丁被國稅部門要求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一般納稅人要比個體戶涉稅手續(xù)麻煩多了,我既沒有能力、又沒有工夫去打理。”了解到一般納稅人的政策規(guī)定后,老丁感到非常苦惱。
老丁開的是一家煙酒副食商店,除了門面銷售以外,還代理了幾種品牌食品,在全市各大超市租賃柜臺零售,另外還向其他副食商店批發(fā)供貨。老丁簡單的算了算2008年銷售明細賬:門面零售大致在30萬元左右,其余的60多萬元為品牌代理所得。“聽稅務人員介紹,目前商業(yè)企業(yè)一般納稅人的稅負率比個體3%的征收率要低一些,認定一般納稅人可能更加劃算。主要是因為我們沒有能力進行會計核算,而且還有很多進貨不能取得進項稅抵扣憑證,我該怎么做才能不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老丁向筆者進行詢問。
之所以國稅部門要求老丁辦理一般納稅人,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國稅函〔2008〕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工業(yè)50萬元、商業(yè)80萬元),主管稅務機關應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老丁2008年實際銷售額為98.98萬元,理所當然應該認定一般納稅人。
就老丁的實際經營來看,盡管門面銷售和品牌代理均屬于銷售貨物行為,但是兩者的經營方式各不相同,具備了分別核算的條件。比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老丁完全可以選擇“一人分飾兩角”的做法:以門面銷售為主體,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同時,以品牌代理為主體,另外辦理稅務登記。這樣一來,兩者銷售額均未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仍然以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身份納稅。即便今后老丁的“品牌代理”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由于購進的商品能夠取得進項稅,也不會吃虧。
據了解,目前大多數的飲料、食品、酒類、服裝、鞋帽等品牌商品實地區(qū)域代理的方式營銷,一個地區(qū)選擇一名個體工商戶為代理商,類似老丁這樣“門面銷售+品牌代理”的個體工商戶還有很多。對于這些個體工商戶而言,及時分開納稅,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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