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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政府績效審計作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內容和根本性措施,是適應科技發(fā)展、民主進程、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競爭環(huán)境的政府管理方法的重大革新。
一、存在的問題
1.政府審計主要是真實性審計和合規(guī)性審計,且審計技術方法和手段落后。我國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yè)組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單位的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率、效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但在審計實踐中,我國的政府審計機關主要是開展真實性審計和合規(guī)性審計,其他諸如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離任審計.缺乏事中、事前監(jiān)督,政府采購審計、預算執(zhí)行審計的開展時間很短。審計技術方法方面,還停留在詳細審計階段,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更是如此。政府績效審計的審計領域廣泛、審計內容復雜且多變、審計方法靈活多樣、審計工作量大,詳細審計幾乎不能滿足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要求。現有政府審計經驗的積累不利于政府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
2.政府審計主要是采用手工審計,“電子化”程度低或電子計算機利用程度低。為適應信息化發(fā)展的要求,目前我國正在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進行財政管理,即啟動“金財工程”,這是實現財政管理現代化,提高財政管理效率的必由之路,也是電子政務的重要內容。與之相適應,政府也在積極進行“金審工程’,實現審計工作.‘電子化”。但是據筆者了解,一方面政府審計機關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電子化”程度低;
3.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審計人員隊伍知識結構單一。審計工作能否得到加強,雖然受制于多種主客觀因素,但關鍵取決于實施審計工作的主體—廣大審計人員隊伍的素質。沒有一支訓練有素、結構合理的審計人員隊伍,就無法承擔新時期我國政府審計工作的艱巨任務。
4.審計結果傳遞和利用方式大大削弱了政府審計的效能和作用。采取司法模式的國家,如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國的政府審計機構具有判決權和制裁權,因此其審計結果具有極強的法律約束力。美國會計總署雖然沒有上述權力.但其審計報告要提交給國會,其作用通過國會間接實現,主要由兩條途徑:一是對不接受審計建議的被審計單位停止撥款。這與經濟利益掛鉤,具有極強的約束力;二是召開聽證會,在聽證會上公開存在嚴重浪費或管理不善單位的審計報告,而各種新聞媒體的報道將給被審計單位帶來巨大的輿論壓力和民眾關注,對推動審計建議的實施和強化審計報告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英國的政府績效審計報告提交國會的同時還要公開發(fā)表。澳大利亞采取的另一項措施是后續(xù)檢查,對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根據國會、公共賬目委員會和審計報告的建議,針對本單位缺點提出的改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繼續(xù)向國會報告以前報告過但并未得到妥善處理的重要問題,直至審計長公署有理由認為所有改正措施均已落實。我國的政府審計機關每年也要向政府提交審計一報告,并由政府向國家立法機構—人大常委會提交年度審計報告,然而內容卻僅限于財政審計,其他審計均不出具對外報告。在審計結果使用上常常與設立該項審計的最初目的脫節(jié)。政府審計報告需要經過有關領導“審批”。這樣的審計結果傳遞與利用方式是政府審計的效能和作用大受影響。
5.我國未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也沒有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績效審計理論成果作指導,政府審計準則體系也還處于逐步完善之中。因此,當務之急是完善政府審計準則體系,適應我國政府績效審計實務工作的開展,盡快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
二、解決的對策
1.向社會審計學習。我國的社會審計與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相比,發(fā)展比較完善,政府審計向社會審計學習:第一,可以向社會審計機構借調具有豐富經驗、掌握最新審計技犬和審計方法的注冊會計師;第二,派遣政府審計人員到社會審計機構學習,使其獲得廣泛的實踐經驗并掌握有益的配套技術;第三,借鑒社會審計準則,完善政府審計準則體系和有關的法律體規(guī),制定政府績效審計準則。
2.派遣審計隊伍的骨干力量到政府績效審計工作開展較好的國家或組織考察學習。例如,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OSAI ),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以及美國會計總署、加拿大綜合審計基金會,澳大利亞、新西蘭、德國、英國等的最高審計機關。
3.審計人員隊伍知識結構、人員結構多元化。第一,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審計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應多元化,如審計技術與方法、政府公共管理、計算機應用、相關法律法規(guī)等;第二,采取激勵措施,引進競爭機制,促進審計人員主動學習,提高自身素質、完善知識結構;第三,招聘有豐富經驗的注冊會計師加入審計人員隊伍,為審計人員隊伍帶來最新的審計技術和審計方法;第四,招聘諸如經濟師、律師、工程師、公共管理專家、電子計算機專家等各類專業(yè)人才,使審計人員結構多元化,適應政府績效審計領域廣、內容復雜等特點的要求;第五,吸收大學畢業(yè)生進入審計隊伍,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專業(yè)培訓,其原有的知識結構和現有的專業(yè)培訓,會使其在幾年之內成為審計隊伍的有生力量和棟梁。第六,根據政府績效審計的需要,在審計過程中聘請相關的專家參與或提供咨詢。
4.加強審計結果的效能和作用。第一,通過立法確立開展政府績效審計的權利,增加政府績效審計的權威性;第二,完善并嚴格執(zhí)行《審計機關通報和公布審計結果的規(guī)定》,只要開展審計工作就應該出具審計報告,并向本級政府部門、上級有管轄權的政府部門、被審計單位告知審計管轄范圍內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并逐層上報;第三,審計報告還應報送本級人大、上級審計機關,并且也應逐層上報,審計報告的內容應涵蓋所開展的所有政府審計活動;第四,實施后續(xù)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審計意見和建議的情況進行審計追查,審查審計意見和建議是否可行并符合實際,改進措施是否被執(zhí)行,執(zhí)行效果如何,是否有未解決或繼續(xù)存在的問題,確保審計結果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第五,審計機關應提交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其包括兩方面:一是該審計機關本年度內的審計工作情況,二是本年末被審計單位仍未執(zhí)行審計意見和建議或執(zhí)行不充分、不完善的情況;第六,向社會公開重要審計事項或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警示作用事項的審計結果,可以通過報紙、刊物、電視臺、電臺、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公報或公告等形式予以實施,充分發(fā)揮輿論的監(jiān)督作用和威懾力量,促使被審計單位以及有關部門積極使用審計結果;第七,提高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審計獨立性,增強政府審計的權威性;第八,轉變被審計人員對政府審計的傳統(tǒng)觀念,政府績效審計的職能作用主要是服務,它能為被審計單位完善制度設計、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活動價值、贏得公眾信任等提供幫助。
5.積極開展政府績效審計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工作。如制定(政府審計準則》、《績效審計概要》、《績效審計業(yè)務指南》和完善或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為政府績效審計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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