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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審計理論界存在四種審計需求理論——代理成本假說、信號傳遞假說、信息價值假說以及保險假說,本文試圖將四種理論統(tǒng)一在同一理論框架下分析。根據(jù)文獻,代理成本假說和信號傳遞假說兩種理論可以統(tǒng)一在信息價值假說的理論框架下討論。由于當前文獻中信息價值特指傳遞審計質量(即鑒證質量)信息,而不包含傳遞保險信息。為避免理解上的偏差,本文將信息價值另稱為鑒證價值?;诖?,提出了審計二部價值理論,即對鑒證價值和保險價值兩種假說的綜合。
關鍵詞:審計價值;審計鑒證價值;審計保險價值
一、引言
人們最初對審計的需求是始于其鑒證作用的。Chow,Kramer&Wallace(1988)認為,至少存在三種審計服務需求的動因,審計可以減少代理成本;向外部投資者傳遞企業(yè)未來前景的信息,如審計師會發(fā)表持續(xù)經營問題的審計意見,并把有關討論稱之為信號傳遞假說;為投資者提供某種形式的投資損失補償,即保險假說。前兩種動因便是審計的鑒證作用,其價值表現(xiàn)為鑒證價值;后一種動因便是審計的保險作用,其價值表現(xiàn)為保險價值。本文研究的重點是審計鑒證需求和保險需求的動因、審計鑒證作用和保險作用以及審計的鑒證價值和保險價值。本文審計價值的定義是:投資者對審計前后企業(yè)價值評價的差值。
二、審計的鑒證需求
(一)審計需求的信號傳遞動因
審計需求的信號傳遞動因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1)好消息的信號傳遞作用:審計質量的高低對股價的影響。由于有了強制審計的規(guī)定,人們不能根據(jù)有無審計來判斷企業(yè)質量的高低,這樣自愿審計的信息傳遞動因消失了。但人們可以通過審計師提供的服務質量的高低來判斷企業(yè)質量的好壞,從這個意義上看,審計仍然具有信息傳遞作用。假如潛在投資者認為,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較高,那么,在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市場,聘請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企業(yè)的股票就能夠得到較高的市場定價(Titman&Truman,1986;Datar,Felthman&Hughes,1991)。(2)壞消息的信號傳遞作用:關于持續(xù)經營的非標準審計意見的經驗研究。經驗研究表明審計師的持續(xù)經營意見具有相當?shù)男畔⒑?Frost,1994;Chen&Church,1996;Jones,1996)。這些研究的內在結論是審計師關于企業(yè)持續(xù)經營的專家意見傳遞信息給資本市場,然后資本市場把這個信號反映到股票價格。然而,這些研究存在缺陷。在美國若審計師發(fā)表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那么投資者在審計失敗后可以從審計師那里得到損失補償;若是對企業(yè)的持續(xù)經營表示了意見,那么投資者將得不到或得到很少的損失補償;這樣,上述研究沒有考慮股價中的保險因素的影響。O'Reilly et al.,(2000)控制了保險因素的影響,證實了審計信號傳遞作用的存在。
(二)審計需求代理成本動因
審計需求代理成本動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審計機制是一種降低代理成本的監(jiān)督機制。Jensen&Meckling(1976);Simunic&Stein(1987);Watts&Zimmerman(1983)和Francis&Wilson(1988)認為,已審計財務報表降低了代理成本。從而產生對審計鑒證的需求。Dopuch&Simunic(1982)認為,審計是具有成本優(yōu)勢的、有競爭力的減輕代理沖突的機制。Jensen & Meckling(1976)將代理成本定義為以下三項的總和:委托人的監(jiān)督費用(Monitoring Expenditures)、代理人的擔保費用(Bonding Expenditures)以及剩余損失。按照Jensen&Meckling分析,企業(yè)契約的委托代理成本產生于企業(yè)所有者與管理者以及所有者與債權人之間的代理沖突。Jensen&Meckling(1976)所界定的所有者是指不占有信息優(yōu)勢的股東;管理者是具有剩余索取權的管理層,同時也是占有信息優(yōu)勢的股東。在所有者與管理者的代理沖突中,所有者的監(jiān)督費用是指所有者為了使自己對管理者的行為放心,而監(jiān)督管理者產生的可能支出。就審計機制而言,擔保費用就是管理者負擔的審計費用。在代理成本的理論框架中,審計監(jiān)督推動了所有者——管理者契約安排,從而使所有者能夠獲得分工(即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的利益;依據(jù)Jensen&Meckling(1976)的觀點,審計師在驗證信息方面比所有者具有成本優(yōu)勢,由此引發(fā)了對審計機制的需求。所有者與債務持有者的代理沖突是指債權人擔心自己的財富被股東侵占。因為管理者直接受雇于股東,所以管理者維護股東的利益,從而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正是由于存在所有者——債務持有者的代理沖突,所以債務合約設定了很多限制條款。Palmrose(1984);Eichenseher&Shilds(1986)以及Simunic&Stein(1987)認為長期債務合同引發(fā)了對企業(yè)高質量審計的需求。(2)代理成本與審計質量相關性的經驗研究。關于代理成本與審計質量相關性研究,F(xiàn)rancis&Wilson(1988)和DeFond(1992)利用管理者持股比例(Managerial Ownership)、獎金計劃(Bonus Plans)、股權分散度(DiffusionofOwnership)以及杠桿比率作為代理沖突程度的替代變量;會計師事務所規(guī)模作為審計質量的替代變量,認為八大的審計質量較高。管理者持股比例越高,管理者與所有者的利益越來越趨同。如果管理者持股比例較高,那么管理者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就較小。Simunic&Stein(1987)的研究結果與預期一樣;而Eichenseher&Shilds(1986)的研究與預期相反,發(fā)現(xiàn)管理者持股比例越高越轉向八大審計。理論分析認為,若獎金計劃基于會計信息或者企業(yè)的股權較分散,那么管理者與所有者的代理沖突較大,從而6P企業(yè)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較大。但Palmrose(1984)的經驗研究結果卻顯示獎金計劃的類型和股權分散度與審計質量的相關性并不顯著。在Palmrose(1984);Eichenseher&Shilds(1986)以及Simunic&Stein(1987)等文章中都假設,杠桿比率與選擇八大有正相關關系,然而研究結果各異。Eichenseher&Shilds(1986)的研究結果支持了假設;Simunic&Stein(1987)的研究結果表明杠桿比率與選擇八大有負相關關系;Palmrose(1984)的研究結果表明杠桿比率與選擇八大無顯著的相關關系。(3)代理成本與審計收費相關性的經驗研究。低成長性企業(yè)擁有較高的自由現(xiàn)金流(FCF)意味著該企業(yè)管理者存在非價值最大化的行為,如增加在職消費,操控會計數(shù)字等,所以代理成本高(Jensen,1986;Shleifer&Vishny,1989;Lang et al.,1991;Christie&Zimmerman,1994);同時,審計師認為該企業(yè)固有風險高,要付出更多的審計成本,從而增加該企業(yè)的審計收費(Gul&Tsui,1998)。Gul&Tsui(1998)的研究表明在對六大所審計的低成長性企業(yè)中,自由現(xiàn)金流的代理成本與審計收費有顯著的正相關性。Gul&Tsui(2001)的后續(xù)研究認為,在低成長性的企業(yè)中,若董事持股比例較低(意味著股權分散,代理沖突比較強),那么自由現(xiàn)金流的代理成本與審計收費的正相關性較強。
(三)審計信息價值:審計鑒證價值
Dye(1993)認為,審計的價值是兩部分組成的:一是信息因素價值,即審計有利于提高資源配置決策效率;二是責任因素價值,即在審計失敗的情況下,報表使用者擁有向審計師索償?shù)臋嗬om Lee(1993)從社會和經濟兩個層面探討了審計的鑒證作用。本文主要關注審計鑒證經濟層面的作用。Tom Lee引用Wallace(1987)關于審計經濟作用的論述,審計有利于提高企業(yè)理性交易的效率。這個定義與Dye(1993)的審計信息價值的界定大同小異。因此,審計具有信號傳遞和降低代理成本兩種鑒證作用。具體地說,審計產出(即鑒證信息產品)有信號傳遞和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筆者把審計產出的兩種作用所產生的價值稱之鑒證信息產品價值,簡稱鑒證價值。本文的鑒證價值便是Dye(1993)所言的信息因素價值;兩者的不同只在于名稱,實質內容是一致的,所以在本文中,兩個概念可以相互替換。另外,本來信號傳遞意義包含信息價值的信號傳遞和保險價值的信號傳遞兩種意義;但根據(jù)前面分析,除非特別說明,本文的信號傳遞意義僅指前者,即信息價值的信號傳遞。
三、審計保險需求
(一)審計保險價值的涵義
前文論述了Dye(1993)所謂的信息因素的價值,即鑒證價值?,F(xiàn)在將重點關注Dye(1993)所說的第二類價值,也就是審計的保險價值。審計服務需求的保險動因(或審計保險價值)來源于審計能給投資者的投資損失提供某種形式的補償(Chow,Kramer&Wallace,1988)。然而,此動因的存在要有兩個必要條件:一是法律制度允許投資者可以從審計事務所獲得一定程度的投資損失賠償;二是審計事務所和審計師擁有足夠的資本補償投資者的投資損失(O'Reilly et al.,2000)。以前的研究文獻一般把這種審計需求理論稱之為保險假說(Insurance Hypothesis)(Kellogg,1984;Wallace,1987,O'Reilly et al.,2000)。由于美國滿足審計保險價值存在的制度條件——投資者擁有法律上的受償權利,如果研究者可以證明審計師賠償能力和審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變化能夠影響審計價值,筆者得出結論:審計保險價值是存在的。因此,對審計保險價值的研究主要是從兩大方面人手的:一方面是審計師賠償能力的變化對審計保險價值的影響,這主要有兩種方法進行考察,即是觀察審計事務所破產前后的客戶市場價值的變化;對比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的財富的多寡說明審計保險價值的存在。另一方面檢驗不同的審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對審計保險價值的影響,主要方式是研究審計意見的不同導致對企業(yè)價值不同的評價。一般情況下,出具非標審計意見(MAO,Modified AuditOpinion)審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很少以至于無。
(二)審計師賠償能力的變化對審計保險價值的影響
其可從以下方面進行比較分析:(1)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破產前后比較分析。Menon&Williams(1994)和Baber,Kumar&Verghese(1995)是較早通過經驗研究方法檢驗審計保險價值的研究者,他們都是針對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第七大會計師事務所Laventhol&Horwath(以下簡稱L&H)的破產來觀察原L&H客戶股票價格波動的情況。他們的研究都表明,由于L&H宣布破產,L&H客戶的股票價格都遭受不正常的負回報。Menon&Williams(1994)認為L&H的倒閉使得審計的保險價值消失,進而直接導致其客戶的股票價格下跌。然而,Baber,Kumar&Verghese(1995)認為,L&H的倒閉會使投資者懷疑審計師先前審計的質量,而這也可以解釋Menon&Williams所發(fā)現(xiàn)的股價下跌現(xiàn)象。所以,Baber等人斷言L&H的倒閉而導致客戶股票下跌的原因不僅是由于保險價值的消失,而且有另外的可能性——審計的信息價值(或鑒證價值)也降低了。(2)不同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的財富多寡的比較分析。在某種意義上說,深口袋理論(Deep PocketsTheory)也是一種審計保險價值理論。Simunic&Stein(1996)認為,由于六大(現(xiàn)為四大)在審計業(yè)務中有較多財富,所以承擔了更多風險,六大充當了投資者的深口袋。深口袋理論,原指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作為連帶賠償責任的承擔者,投資者可以從審計師那里獲得投資損失補償。后來概念擴大為,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規(guī)模越大或越富有,投資者越有可能獲得投資損失的賠償。在集團訴訟高漲的時期,一些投資者及其律師往往把審計事務所當作保障投資損失賠償?shù)纳羁诖?
(三)不同的審計師民事賠償責任對審計保險價值的影響
其主要體現(xiàn)于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和持續(xù)經營審計意見的比較分析。Johes(1996)發(fā)現(xiàn),審計師對處于財務困境客戶的財務報表發(fā)表不同的審計意見,會導致不同的市場發(fā)應。若是發(fā)表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則客戶股價上升;若審計師對客戶經營的持續(xù)性表示了意見,那么客戶股價下跌。在此研究中,Johes認為產生以上結果的原因是,如果審計師對客戶的持續(xù)經營表示了意見,那么表明審計師以專家身份向投資者傳遞客戶未來前景不妙的信息。所以,投資者調低了企業(yè)股票價值評價。但O'Reilly et al.(2000)認為,既然審計師已經在審計報告中提醒投資者對客戶的持續(xù)經營狀況進行關注,當未來客戶真有什么不測,審計師就不大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投資者也就很難得到損失補償。這樣,審計保險價值就大為降低了,股價自然下跌了。根據(jù)O'Reiuy et al.(2000)的分析,我們很難將審計的信息價值和保險價值分離,從而單獨證明保險價值的存在。但我們至少可以推斷審計保險價值是很有可能存在的。
(四)對前述所用研究方法的改進:設計新的研究方法檢驗審計保險價值的存在性
前述的研究都不能直接支持審計保險價值的存在,因此,有些學者改進了經驗研究方法,以控制審計信息價值的影響。Willenborg(1999)是通過對IPO公司的發(fā)展階段劃分控制審計信息價值(或審計質量、鑒證價值)對發(fā)行價的影響。作者把IPO公司分為發(fā)展階段企業(yè)(DevelopmentStage Enterprise,DSE)和非發(fā)展階段企業(yè)。根據(jù)SFAS NO.7的定義,如果一家公司只是致力于開拓新業(yè)務,并且它的主營業(yè)務還沒開始,也沒有實質性的收入,那么這家公司就是發(fā)展階段企業(yè)。對于發(fā)展階段企業(yè),投資者不大關心它現(xiàn)時的財務狀況和盈利情況。因為發(fā)展階段企業(yè)此時的主營業(yè)務與未來不一致,所以不能通過現(xiàn)時的財務信息判斷未來。這樣,財務信息的審計質量(或鑒證價值)高低對投資者來說就沒有多大意義。此時,投資者更關心企業(yè)發(fā)展計劃的可行性與合理性,更關心在企業(yè)經營失敗的情況下,能否從審計師那里獲得補償。從這個意義上講,發(fā)展階段企業(yè)的審計價值主要是保險價值。Willenborg(1999)發(fā)現(xiàn),發(fā)展階段企業(yè)IPO的低價發(fā)行與持續(xù)經營審計意見顯著相關。由此,Willenborg(1999)驗證了審計保險價值的存在。另外,O'Reilly et al.(2000)改進了Johes(1996)純粹的檔案研究方法,試圖通過實驗研究方法排除信息價值的干擾。在實驗中,他們提出了三個實驗控制條件:投資者可以從審計師那里獲得投資損失賠償;行業(yè)專家認為公司是可以持續(xù)經營的;審計師發(fā)表兩種審計意見,一種是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另一種是持續(xù)經營的審計意見,即認為公司不能持續(xù)經營的風險很大。在這種實驗控制下,無論審計師的審計意見是什么,投資者都認為企業(yè)是持續(xù)經營的。所以審計的信息價值完全被剔除在外。然后,他們讓財務分析師分別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對公司股票估價。實驗研究結果表明,前者的股票評價顯著地低于后者。因此,O'Reilly等人的研究直接支持了審計保險價值的存在。
四、影響審計保險價值的因素:法律制度和會計師事務所財富
(一)制度性因素:審計需求保險動因的制度基礎——審計師對第三者的民事賠償制度
實現(xiàn)審計的鑒證價值一個有效的制度安排就是建立恰當?shù)姆芍贫龋怪梢詫Σ宦男新氊煻鴮е聯(lián)p害的審計師施加一定的法律責任,即審計師要對自己服務產出的后果負責。審計師面臨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三種法律責任性質不同、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在法律的實現(xiàn)中擔負著不同的功能。民事責任主要體現(xiàn)了“補償”,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主要體現(xiàn)了“懲罰”。對于投資者來講,只有在審計師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真正的經濟補償。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能起到威懾和彌補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審計師可以彌補投資者的部分損失,而這正是審計保險需求的動因。根據(jù)前文關于審計保險價值的討論,我們有這樣一個推論:審計師對第三方的民事責任越大,投資者的損失越有可能獲得補償,這樣審計保險價值越大。所以,影響審計師民事法律責任的因素,也可以認為是影響審計保險價值的因素。根據(jù)Kothari et al.(1988)的研究,影響審計師法律責任的制度因素包括:(1)訴訟權利人的范圍。關于哪些第三方當事人有權起訴審計師為不實陳述承擔責任,Pacini,Hillison&Sinason(2000)的研究認為,在不成文法環(huán)境下,先后出現(xiàn)并使用過以下原則:當事人原則(PrivityRule);類當事人原則(NearPfivityRule),即預料的第三方當事人;重編標準(RestatementStan-dard)或已預見當事人原則(Foreseen Standard);可合理預見性標準(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Standard)。從嚴格的當事人原則到最近的可預見性原則,對第三方的判斷標準越來越寬松,而對于審計師來講,則擴大了責任范圍。訴訟人范圍的擴大主要是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的。1966年之前,集團訴訟僅適用于屬于訴訟中當事人的集團成員,1996年修訂的《聯(lián)邦民事訴訟程序規(guī)則第23條》(Rule23 of the Federal Ruleof Civil Procedure)將集團訴訟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沒有明確表示除外的成員。在成文法方面,主要是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如1933年《證券法》將審計師的責任限定在登記表中的會計報表和證券的初始購買者。但在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審計師要對上市公司每年的年度報表和買賣公司證券的任何人負責。訴訟人范圍的擴大直接導致審計師民事訴訟案件的增多,賠償金額也大量增加,使得審計師的風險增大。從投資者角度來看,更多的投資者能獲得賠償。對于擴大的投資者而言,審計的保險價值從無到有。本文把訴訟權利人的范圍界定為證券發(fā)行市場中和證券交易市場中購買企業(yè)證券(包括股票和債券)的使用財務報表的投資者。(2)舉證責任。1934年《證券交易法》將大部分舉證責任轉由審計師承擔,但投資者應當向法院證明他依賴了令人誤解的會計報表,即要證明這是其受損的直接原因。然而,1933年《證券法》要求審計師證明其并無過失,而1934年《證券交易法》只要求審計師證明他的行為出于善意(即無重大的過失和欺詐)就可以了。舉證責任的倒置使投資者更易獲得賠償,同時,審計師賠償?shù)娘L險增大,表明審計保險價值增加。(3)損失賠償金額。損失賠償涉及損失的計算和賠償分配原則。Schwartz(1997)的研究認為,以實際投資來測算損失,投資者會通過過度投資增加賠償額,從而導致無效投資。一個不以實際投資計算損失的嚴格責任原則,可以解決這一問題。20世紀70至80年代訴訟爆炸時期,審計職業(yè)界尋求各種途徑減輕所承擔的訴訟壓力。2002年通過的《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of2002)加重了審計師的刑事和行政責任,但民事責任并未有明顯的變動。假設好企業(yè)的證券價值為,差企業(yè)的證券價值為。若這家企業(yè)的發(fā)行證券時根本就沒有審計,那么證券價格是(n表示無審計),這是投資者對好企業(yè)和差企業(yè)的初始聯(lián)合評價;若審計師的審計意見是這家企業(yè)好(或最終經營成功),那么投資者則傾向于認為企業(yè)會成功,投資者要求的貼現(xiàn)率比第一種低,審計后的證券價格為;若審計師的意見是這家企業(yè)差(或最終經營失敗),那么投資者則傾向于認為企業(yè)會失敗,投資者要求的貼現(xiàn)率比第一種高,那么審計后的證券價格為。假設一家企業(yè)最終經營失敗了,審計師要按侵權責任賠償。Kothari et al.(1988)認為,在美國,賠償數(shù)額限定為原告的實際損失,即證券的購買價格和購買時的真實價格之間的差額。我國也大致按Kothari的原則計算賠償額。若按侵權責任賠償,審計師的賠償額應以投資者的實際損失為基礎計算;證券價格就是Kothari所指的被審計意見誤導的購買價格,證券實際價值為,那么投資的實際損失可定義為。
(二)經濟因素:審計師財富與保險價值的關系
首先,審計師對投資者損失的補償要以審計師本身擁有的財富為基礎,若審計師財富不足以補償投資者的損失,那么審計的價值總是低于正常值。由于此時的審計價值主要是由審計師的賠償額引起,所以是保險價值。這是討論審計師財富與保險價值的關系的主要意義。其次,如果審計師的期末財富不足以補償,那么投資者對審計價值的評價隨著審計師的財富的增加而增加。Dye(1993)認為,審計師的賠償責任僅限于他的期末財富,若投資者要求的賠償額超過了審計師的期末財富,其賠償?shù)淖畲箢~度是其現(xiàn)有所有財富。Dye以此作為約束條件建立了審計師責任成本的模型。此時,審計師的財富越多,投資者得到補償?shù)膬r值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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