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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彌補虧損的三種方式及其會計和稅務處理

2009-06-30 16:37 來源:程強

注會專題研究(老考生版)目錄

注:此文09年注會老考生適用

  一、企業(yè)彌補虧損的方式

  企業(yè)彌補虧損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1.企業(yè)發(fā)生虧損,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xù)彌補。
  2.企業(yè)發(fā)生的虧損,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時,用稅后利潤彌補。
  3.企業(yè)發(fā)生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

  以稅前利潤或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均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只要將企業(yè)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fā)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所不同的是以稅前利潤進行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其彌補的數額可以抵減企業(yè)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而用稅后利潤進行彌補虧損的數額,則不能在企業(yè)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減。但如果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則需作賬務處理,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科目。

  二、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按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如果當年賬面利潤為負數,即為會計上講的“虧損”。與實現利潤的情況相同,企業(yè)應將本年發(fā)生的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本年利潤
  結轉后“利潤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額,即為未彌補虧損的數額。然后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有關虧損的彌補情況。

  企業(yè)發(fā)生的虧損可以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在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下,企業(yè)當年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即:
  借:本年利潤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這樣將本年實現的利潤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fā)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因此,以當年實現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結轉的未彌補虧損時,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

  由于未彌補虧損形成的時間長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有的可以以當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有的則須用稅后利潤彌補。無論是以稅前利潤還是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其會計處理方法相同,無需專門作會計分錄。但如果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則需作賬務處理,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科目。

  三、彌補虧損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根據國稅發(fā)[1997]189號文件規(guī)定,“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yè)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yè)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guī)定調整后的金額。”這里的“五年”,是指稅收上計算彌補虧損的期限,只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而在彌補虧損的會計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會計上,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期末一律將“本年利潤”科目的余額,結轉“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這里的“本年利潤”余額是指扣除所得稅費用后的凈利潤。

  四、彌補虧損的相關例題

  【例題1】某企業(yè)2004年發(fā)生虧損200萬元,在年度終了時,企業(yè)應當結轉本年發(fā)生的虧損。則處理為: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00
    貸:本年利潤           200

  【例題2·承例題1】假設該企業(yè)2004年至2008年每年實現稅前利潤30萬元,根據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虧損可以在五年內用稅前利潤進行彌補。該企業(yè)在2004年至2008年均可在稅前進行虧損彌補,在每年終了時,則處理為:
  借:本年利潤     3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0

  【例題3·承例題1、例題2】該企業(yè)2008年“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期末余額為借方余額50萬元,即還有50萬元虧損未進行彌補。假設該企業(yè)2009年實現稅前利潤80萬元,根據制度規(guī)定,該企業(yè)只能用稅后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假設該企業(yè)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率為30%,企業(yè)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其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當年應繳納的所得稅為24(80×30%)萬元,則處理為:
  (1)計算應繳納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     24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4
  同時:
  借:本年利潤    24
    貸:所得稅費用     24
  (2)結轉本年利潤,彌補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
  借:本年利潤     56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56
  (3)該企業(yè)2005年“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期末余額為貸方余額6(-50+56)萬元。
  當企業(y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企業(yè)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時,就應編制專門的會計處理分錄。

  【例題4】假設某公司2008年期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余額為借方余額500萬元,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此時應處理為:
  借:盈余公積    500
    貸: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500
  借: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5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500

  【識記要點】
  ①企業(yè)無論是以稅前利潤或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均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
  ②企業(yè)發(fā)生的虧損可以用盈余公積彌補;也可以用次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次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xù)彌補,5年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時,用稅后利潤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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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