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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入 實質課稅

來源: 編輯: 2006/06/16 10:31:4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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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來,對于非法收入課稅問題都有兩種觀點:傳統(tǒng)觀點認為,對收入課稅就意味著承認該收入合法;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收入的合法與否與課稅無關。

  難道對非法收入收稅就意味著“使非法變合法”?我認為不應該把這一問題意識形態(tài)化。

  由于傳統(tǒng)觀念的長期影響以及現今媒體的宣傳,人們心中形成了一種固定的思維模式,即“合法收入方可征稅。征稅的就是合法收入”。實際上,目前美國、日本、德國等國家都對非法所得課稅,但這絕不意味著非法收入在這些國家合法。

  德國《稅法通則》第四十條規(guī)定,“滿足全部課稅要素或部分課稅要素的行為,不因其違反法律上的命令或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違反善良風俗的情況而妨礙對其行為的課稅。”也就是說,對收入是否納稅應基于實質課稅原則予以判斷,只要滿足課稅要件就應該納稅,不管是否合法。

  傳統(tǒng)觀念中,人們一直將合法與課稅作為內在邏輯連在一起,我認為這是應該分離開的。因為,非法收入不課稅至少從直觀上造成了我國的一部分稅源流失,同時也造成了一種稅收上的不公平——誠信的納稅人通過合法經營取得收入需要納稅,但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渠道獲得的巨額財富卻不必納稅。

  西方絕大多數國家都遵循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實質課稅原則(對于某種情況不能僅根據其外觀和形式確定是否應予課稅,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尤其應當注意根據其經濟目的和經濟生活的實質,判斷是否符合課稅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進行課稅),即不管形式如何,只根據實質課稅。

  其實我國的印花稅法就使用了這一原則,即只要簽訂合同就要繳納印花稅,不管其合同是否有效。在這里,“簽訂合同”就是實質,有了實質行為就要課稅。

  對制假、販假的企業(yè),其在生產、銷售中已經繳納了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所得稅等等稅金,一旦這些企業(yè)的非法行為被相關部門認定,其之前交納過稅金這一事實絕不會影響司法部門對其非法行為的判定,“該怎么罰還要怎么罰”,企業(yè)依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假如其收入未申報納稅,還要加處一條偷稅罪。從稅務部門的職責來看,首先要保證稅款不流失;從社會角度來看,對非法收入課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社會的公平性。

  對非法收法課稅并不意味著對非法行為的縱容,而是更嚴厲的打擊。不但要對非法收入進行罰沒,而且還要對這部分非法收入課以重稅。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對非法行為造成一種威懾。

  首先,作為納稅人的企業(yè)也不可能主動告知稅務部門其獲取的收入是非法的。而稅務部門作為行政機關,在征稅時也無力核查該收入是否合法。從征管的角度上來講,如果稅務機關對每一筆收入都要鑒定其來源是否合法,將會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不但增加了稅款的征收成本,更影響了稅款的征收效率,反而會使得許多該征的稅征不上來。事實上,對行為性質的判定應該由司法機關來進行。

  從立法上來說,我國也不是完全沒有規(guī)定“非法收入”問題。我國的企業(yè)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都規(guī)定有“其他所得”項目,這實際上是為今后留下的一個“缺口”。

  國務院修改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其中有一條就是:“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這里就沒有規(guī)定該所得必須是合法收入。

  目前我國稅法需要解決的問題,應該是規(guī)定課稅要件,只要滿足這些要件的收入就應該成為計稅依據進行納稅,而不是對合法或非法收入進行規(guī)定。相應地,如果滿足要件的收入沒有納稅,那自然就是偷稅、漏稅。

  當然,在短期內,我們可以通過對“其他所得”進行解釋甚至出臺一系列相關司法解釋來暫時解決這一問題。但從長遠來看,最終還應該通過立法來解決問題。當然,這并不需要在實體法中明確規(guī)定非法收入也應納稅,這樣會給人們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誤會,其實可以在將來我國制定《稅法通則》(稅收基本法)中,將此作為一個原則性的規(guī)定,即“只要收入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課稅原則就應課稅”。

  另外,對于主動申報或是核定征收問題,肯定有一部分稅是征不上來的,即使是合法收入的稅款有時也無法全額征收。在加大征管力度方面,一方面要加快征管手段現代化,比如通信、網絡等;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征管的力量,包括建立專門的班子;再就是要加大稅法的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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